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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7-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7-1

    动产交付生效主义

    一、基本概念

    动产交付生效主义,指“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这一中心思想,应当成为最基本的物权公示原则、最基本的法制观念和行为规范,是典型式或者正规式、大众式动产交付类型,分布领域极为广泛。其与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形成一对规范化的最基本的物权公示原则,体现了物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规律性和制度化,在商品经济社会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决定性意义。

    动产交付生效主义制度与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制度,两者之间形成物权变动的一驾马车、两副轮毂,在整个经济社会、物权社会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动产交付生效,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适用的规则,因此,我们称之为“动产交付生效主义”。一般而论,除了特殊情势如产权寄托等情况以外,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非交付不可,不交付就不能生效,这就是叫做“动产交付生效主义”。

    交付生效主义,基于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两讫了。但是,有些动产所有权应当登记,则适用于其他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势下,最终的法律效力不取决于动产交付生效主义,而取决于动产登记生效主义。物权法第23条一方面肯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另一方面又但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诚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了动产登记生效主义,还有担保物权法的另类规定甚至于制度物权法的特别规定,需要一一区别对待。

    动产交付,主要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的约定或者买卖双方意向的统一,转让动产所有权和设立动产质权的两种情形。物权法上所说的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事实,即一方按照法律义务或者法锁信托责任将物的直接占有转移给另一方的事实。

    广义地说,动产交付和动产交付生效主义,不只是普通物权法的对象,而且还包括担保物权法的对象。担保物权法的对象确实是借鉴了普通物权法的对象,但有些新的章法。如动产质权人可以自行定期占有出质物,质权于动产交付时生效。

    现实交付,指动产的让与人,将其动产的现实的直接的支配权转移于受让人。这是最为常见的即典型的交付方式。出让人亦须有交付物之意思。所谓交付生效主义,主要是参照这一交付形式来定义的。

    简易交付,指受让人已经占有或持有动产,与出让人达成合意就完成了交付,又称无形交付。如甲将A物借于乙,后与乙签订买卖A物的合同,甲只需与乙达成交付A物的协议即完成该物的交付。

    占有改定,指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协商,在物权变动后,出让人仍然占有该动产,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的情形。

    指示交付,指让与的动产物权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其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的情形。由第三人向受让人负责为现实交付。由于动产物权的票据证券化,让与人将动产的票据、证券交于受让人,即发生交付动产本身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动产交付的基本类型

    动产交付的基本类型,可以分为典型式动产交付、非典型式动产交付、异型式动产交付和其他式动产交付四种形态。这主要是从正规动产交付和非正规动产交付两个角度来区分的。典型式动产交付是正规交付,其他的是非正规交付。

    动产交付生效主义与动产交付的四种基本类型相联系,其纯洁程度从高度至次高度、中度、低度,依次为典型式动产交付、非典型式动产交付、异型式动产交付和其他式动产交付。纯洁度越高,越能体现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时的清晰度、可信度和可靠度,越能表明其生效机制的灵敏度、公证度和正规度,越能容易地理顺其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和物权关系,从而达到善始善终的动产交付的客观效果。

    1.典型式动产交付

    典型式动产交付,亦称正规式、大众式动产交付,指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交付生效主义成为最基本的物权公示原则、最基本的法制观念和行为规范。现实交付,应当是典型式动产交付的一种代表形式。可以分为全质量动产交付和半质量动产交付两种类型。这是标准的动产交付生效主义对象,纯洁程度为高度档次。

    全质量动产交付:亦称一次性交付、纯动产交付、普通法锁交付。此是动产交付生效中最典型的一种形式。半质量动产交付:亦称阶段性交付、非纯动产交付、担保法锁交付。此是动产交付生效中较为典型的一种形式。

    2.非典型式动产交付

    非典型式动产交付,亦称非正规式、小众式动产交付,指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新的法律关系和法锁关系成就时发生效力,动产交付的原则与方法有所变更。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应当是非典型式动产交付的代表作。有动产提前交付、动产延后交付或者中介交付、信托交付几种类别。物权法第23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说明,应当是指此种类型。

    提前交付,是指权利人取得的动产交付已经事实上提前完成,最后的交付只是交付财产所有权,而不是交付财物。当然,同步的动产交付,是在交付财物的同时交付财产所有权给同一权利人。

    延后交付,是指第三人过往的事实占有重新理顺,等到处理完毕合同义务事项以后,应当返还原物,将所有权的交付代替他物权的交付。当然,同步的动产交付,是在交付财物的同时交付财产所有权给同一权利人。

    中介交付,是指中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动产交付。其中,中介人包括信托财产权人、担保物权人、反担保物权人、转质权人和中介易物权人的动产交付。

    信托交付,是指原交付义务人改由信托交付人提供的动产交付。如所有权人将自己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授权于信托所有权人,在所有权人将标的物出卖给受让人时,合同授权或者及时授权将动产交付于受让人。他物权、担保物权中也有信托交付的品种。确切地说,信托交付与中介交付是个交叉的概念。

    3.异型式动产交付

    异型式动产交付,即担保异型式动产交付,亦称非正规式、特别式动产交付,指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新的法律关系和法锁关系成就时发生效力,动产交付的原则与方法有所变异。物权法第23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说明,也应当包括此种类型。担保异型式动产交付也分为提前式与延后式两个品种。担保异型式动产交付,是指除动产质权以外的担保动产交付。因为动产质权担保动产交付,其他的不是相当正规的担保动产交付,所以将此类动产交付作为异型对待。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即属于担保异型式动产交付。

    担保动产提前交付,是指留置权担保的动产提前交付,是一种非常强力的动产交付。之所以将留置权占有定义为担保动产提前交付,是因为这种提前交付是附带留置权义务的,与一般的动产提前交付的意义与性质有很大的不同的。

    担保动产延后交付,是指动产抵押权担保的动产提前交付,是一种非常柔和的动产交付。之所以将抵押权占有定义为担保动产延后交付,是因为这种延后交付是附带抵押权义务的,与一般的动产延后交付的意义与性质有很大的不同的。

    4.其他型动产交付

    其他型动产交付,是与动产登记有关的动产交付、善意取得的动产交付、意外取得的动产交付,是与前面三种动产交付形式不同的另类动产交付。物权法第23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说明,也应当包括此种类型。

    与动产登记有关的动产交付,是登记对抗主义的一种形式,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动不登记也有一定范围内的效力,但这种效力很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占有。

    善意取得的动产交付,主要是指动产登记对抗主义之中的善意第三人,也是物权法格外保护的一个物权对象。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交易,维护市场秩序,打出诈骗行为。

    意外取得的动产交付,应当是善意取得的动产交付的一个分支,但不以登记对抗主义之中的善意第三人为必要条件。如接受离婚财产的分割或者结婚财产的赠予,接受合法赠予的财产等,也可以列入意外取得的动产交付。

    三、注意事项

    1.动产交付及其动产交付生效主义,只是对于绝大多数动产而言的。对于需要登记的动产而言,动产交付生效主义只不过是初级效力,最终的效力取决于动产登记生效主义。

    2.动产交付生效主义,要与善意取得制度相联系,要与物权法之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或者除物权、现实物权与未来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等方面的物权指数相联系,力求各种动产交付做到精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3.动产交付及其动产交付生效主义,可为担保物权法提供法律支援,但要结合担保物权法的特征进行有的放矢地正确运用,不能完全照抄照搬。最主要的性质区别在于,在物权化方针上,普通物权法的动产交付及其动产交付生效主义,是以所有权中心论进行的;担保物权法的动产交付及其动产交付生效主义,是以担保债权中心论进行的,强制性手段多于普通物权法的动产交付。

    4.动产交付及其动产交付生效主义,可为制度物权法提供一定的法律借鉴,但要结合制度物权法的特征进行有的放矢地正确运用,不能完全照抄照搬。最主要的性质区别在于,在物权化方针上,普通物权法的动产交付及其动产交付生效主义,是以所有权中心论进行的;担保物权法的动产交付及其动产交付生效主义,是以担保债权中心论进行的;制度物权法的动产交付及其动产交付生效主义,主要集中于制度信托财产权的交付,是以公共利益中心论进行的,强制性手段多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动产交付。

    5.制度物权法的动产交付及其动产交付生效主义,分为一般的流通动产、限制流动动产和禁止流通动产等几种形式。但是,限制流动动产和禁止流通动产等几种形式,主要是内部的动产交付及其动产交付生效主义,统称为“制度信托式动产交付及其动产交付生效主义”。总体上说,它比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动产交付更加重要、更加复杂,而且这方面的法理学说非常的欠缺,需要加强这个领域的深入研究与发表。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

    相关名词:【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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