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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87-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87-1

    私人合法的投资增益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私人合法的投资增益所有权,指的是金融投资、资产投资、智力投资或者产权投资所产生的增益所有权,分为自立投资和信托投资、金融投资增益所有权和产业投资增益所有权几种类型,包含本位财产所有权和投资增益所有权两个组成部分。私有财产限制等级和适用范围上,明显强于私人合法的储蓄增益所有权。

    鉴于物权法有的条款已经规定了私人财产的投资所有权的主要类型,本条款主要集中于通过购买股票、基金、债券、期货之类的投资增益所有权,通称“金融投资增益所有权”,应当归属于“私人出资人所有权 金融机构信托保管占有权或者投资中介机构托管权”之类的信托物权结构。此类增益所有权也是法律与物权敏感性很强的财产权,物权的保护与限制也处于专业化、常态化、密集化、多元化的态势中,往往是证券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齐抓共管的领域。

    合法性,是法律对于私有财产包括投资的货币、实物、权利实质性考验和根本性要求,是检验私人财产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大物权与小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共物权与份物权、零物权与反物权以及自益物权与他益物权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指标。

    所谓“合法”,是指私人财产来源合法、使用合法、利用合法、储蓄合法、投资合法和收益合法。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是这些财产是合法、合理的,非法取得的财产不受法律的保护。譬如,通过非法手段侵占、贪污、盗窃、挪用、私分国有、集体资产而取得的财产,通过储蓄、投资等手法洗黑钱或分脏销脏,法律不但不予以保护,而且还要依法没收、追缴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私人财产合法,标志着有物权、正当物权、合理物权、积极物权、可行使和可利用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光明正大的可增益物权。否则,就是不合法或者非法的物权,必须运用零物权之“一票否决权”的办法予以取缔。

    私有财产的来源最广泛,来源关系最为复杂化多样化,尤其是货币来源除了最为复杂化多样化以外,还有来源最简便、最扎实、最具私密性与私通性等基本特征,以及货币最容易占有、转移、储蓄、利用、使用、变现、投资、增益、赠与、转让等特征,在各类私有财产中表现为最活泼、最优秀和最具有代表性。众所周知,私有财产的来源,可以从国有、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等所有制中取得,也可以继承、传承、受赠予、意外取得等方式取得,劳动所得、投资所得、分配所得、福利所得、救济所得、瞻养费所得、扶养费所得、经济补偿所得、析产所得、分家所得、离异所得、分家所得、继承所得、传承所得、受赠予所得、意外所得等是最常见的财产来源,任何一个渠道出现了漏洞或者差错,任何一个环节发生了问题,就会导致财产来源不合法。

    私人财产来源不合法,主要的类型有贪污所得、受贿所得、盗窃所得、偷窃所得、侵权所得、侵占所得、多占所得、截留所得、哄抢所得、私分所得、非份所得、走私所得、偷税所得、投机所得、贩毒所得、诈骗所得、剥削所得、色情所得和非法投资所得、非法经营所得、非法收益所得、非法储蓄所得、非法受赠所得、非法继承所得、非法传承所得、非法意外所得等等,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损公肥私、损人利己、道德败坏、腐化堕落、目无法纪、我行我素,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占上风。古今中外任何一部法律,只专门保护合法的财产及其权利,不保护非法的财产及其权利。

    私有财产一切来源不正的,如贪污受贿的、挪用公款的、小金库的、公款私存的、洗黑钱的、非法集资的、恶意侵占的、弄虚作假的私人储蓄等全部属于零物权,不属于私人合法投资增益所有权之列。可以运用零物权“一票否决权”进行清零处理,剥夺其非法的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投资增益所有权,是多数私人的投资首选,有许多便利条件:个人足不出户可以在家中网络上炒股或者委托他人打理股票、基金、债券、期货;不需要申请营业执照、租赁经营场地、聘请务工人员、大量进货与营业,不需要cao太多的心思和发生麻烦的劳动关系;可以在大量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项目中随时选择或者可以中长期投资,投资与资金来去自由,收益较大而风险较大,这也是跟私人经商办企业所不同的地方。信托式投资管理的成分比私人经商办企业的比例高许多,即使是私人自己亲自投资,而股票、基金、债券、期货之类的公司或者金融机构本身是一种受委托的经济组织;如果是私人委托他人经营自己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那么就成为双重信托式投资管理。

    股票投资又是金融投资的首选。原则上,广大股民是股份公司主要是上市公司的主人即金融投资管理委托人,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是受托人,现实中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却成了主人,广大股民却成了仆人。这是一个悖论,会产生很多很大的物权矛盾,有很多上市公司利用股民企图暴富的心态,大量圈钱而股民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证,许多股民在潜规则侵害下血本无归,有的甚至于倾家荡产跳楼自杀。中国的亿万富翁有很多是在利用其开办的上市公司一夜暴富的,里面有很多不能公开的秘密与潜规则,很多不幸落马的亿万富豪个个贪婪与腐败。

    目前,证券监管制度仍然有不够完善的一面,已经制定的监管制度有些执行不力,甚至于某些证券监管人员带头贪污受贿,与无良股东老总沆瀣一气,大量的犯罪成本则由广大弱势股民承担。某些大牌国有上市公司出售同一型号股票,竟然是在中国大陆比中国香港高出数十元,比在美国等国家的出售价格又高出数十元之多,这种吃里爬外的现象在世界股市上是绝无仅有的。更有甚者,在股市对外开放格局中,中国许多上市公司和全体股民成为了外国金融大鳄货币战争的牺牲品,中国有些上市公司在美国等国家的证券市场血本无归甚至于杀羽而归!08世界金融危机以来,中国股市蒸发50万亿人民币以上,仅在2011年,中国股民人均亏损4。2万元,全年亏损或超过4000亿元。更加蹊跷的是,2011年中国经济增长幅度继续领跑全球主要经济体,而A股沪指跌幅却接近22%,在全球主要股市中跌幅名列前茅。全年被全世界唱衰、债台高筑的欧洲,其股市跌幅不过12%;同样负债累累、失业率居高不下,连老巢华尔街被占领的美国股市,2011年道琼斯指数居然上涨了5。53%,标普基本持平(主要参考资料:中国经济网2012年1月18日14:42《2011年谁让股民人均亏损4。2万元?》)。种种迹象表明,中国离股票市场法制化水平还有很大的距离,关键在于,金融投资领域的“信托物权错位”所至。

    二、另类投资增益所有权

    另类投资增益所有权,指企业投资增益所有权,就是私人以合法不动产和动产用于办企业的产业投资而获得的增益所有权,同样受法律保护。

    问题在于,不是所有的私人、也不是所有的私人财产都是可以随意经商办企业的,即使是合法财产和合法收入、合法储蓄。如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法规禁止官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某些特许行业的准入门槛限制,公司法同业禁止的限制,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限制,对国有企业控股的限制,以及其他各种限制性措施等。依据宪法规定,私营经济只能是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补充成分,不能搞投资自由化和收益自由化,更不能取代宪法规定的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

    这一类型中的信托投资或者信托管理的比例少许多。所谓的信托投资或者信托管理,是指私人参股公司而自己不是股东的产业投资。其中,私人参股而自己不是股东的私营公司,是单重信托所有权结构形式;私人参股而自己不是股东的国有、集体的公司,是双重信托所有权结构形式,因为国有、集体的资产和产业本身是一种制度信托所有权结构。制度信托所有权是法定的,且财产委托人是全体公民(指国有部分)或者是全体集体成员(指集体部分);一般信托所有权是意定的,是后投资者对于前投资者的合同出托。两种性质有所区别。现在面临着的关键问题,在于制度信托所有权制度很不完善,一般信托所有权制度也刚刚起步,好在有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有部分的对照。

    比较一下,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中的物权保护与限制方向是有一定区别的。

    私人合法的金融投资增益所有权,对于私人开办企业的是法律高限制从严的,属于国家的特许经营范围,私设上市、基金、债券、期货公司往往违犯的是刑法,不止于违犯民法;上市、基金、债券、期货公司成立后,并且“信托投资”生效后,物权保护的主要对象应当是后投资者。诚然,从经济法、公司法角度上讲,企业先投资者是主、企业后投资者是从,因为企业先投资者有一定的优先管理权,不过后来沦为非控股者除外;但从物权法、信托法角度上讲,后股民投资者是主、股民先投资者是从,因为出托人的权利优于受托人的权利,后来一般股民沦为控股者更不在话下。

    私人合法的企业投资增益所有权,对于私人开办企业的是法律限制比较松一些的(比兴办国有、集体企业严一些),属于国家的特许经营范围除外。由于多数私营企业是自己亲自参与管理的缘故,信托所有制的概率小许多。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基本上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计划经济部分基本上安排在公共所有制企业,市场经济部分基本上安排在私营企业,私人合法的企业投资增益所有权的保护,是在一个法律框架范围内得到保护的。

    一般投资领域中私营企业也可以参与竞争,有的是直接或者间接地向公共所有制企业参股,但参加人数不多和控股受法律限制。投资机遇与方向是跟私人合法的金融投资有所不同,因为私人所购买的股票,可以自由地大量地购买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上市公司的股票,大量存在私权向公进取的现象,就是公私混合的物权限制与保护的范围广泛于私人合法的企业投资之上述范围。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5条

    相关名词:【私人增益所有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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