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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47-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47-1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的主要特征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的主要特征,由于用水相邻关系和排水相邻关系的差异,城市与乡村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的差异,上中流与中下流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的差异,利益关系与利害关系的差异,均体现出邻关系的网络化、社会化和权利义务的具体化、区别化等特征。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的主要特征如下。

    第一,城市的相邻用水权、排水权,有集群相邻个体相邻特别是隔地相邻的特点,有权利主体的粘合性和义务性质的不同价性等特征。

    城市居民的用水权、排水权是第一层次的集群相邻关系,某种程度上可以公共利益来界定其特殊性。因水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大中小城市的用水、排水可以依法统筹安排。这种相邻关系甚至于可以是隔山、隔水、隔地和隔县市甚至于隔省市、临国境的相邻关系。

    城市居民之间的用水权、排水权,则适用于地役权或者地产权的法理基础。城市单位、个体的用水权、排水权,与城市规划与环境治理密切相关,统筹规划与商品经济、市场调节并举,集约、节约与环保并举,权利与义务、责任并举。

    城市的相邻用水权、排水权可分别归类为城市用水地役权、城市排水地役权,其物权化特征表现为:

    一是权利主体的粘合性。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两种相邻关系容易粘合在一起难解难分。城市引水地役权中,居民日常生活的引水、截水、蓄水、取水地役权往往与公共利益的相邻关系粘合在一起,容易形成隔山、隔水、隔地和隔县市甚至于隔省市、临国境隔国家的相邻关系,城市居民日常生产需要的引水、截水、蓄水、取水地役权绝大多数情形也是如此,某些工业企业自己就地所为的引水、截水、蓄水、取水地役权则不属于公共利益型相邻关系;城市用水、排水地役权中,居民日常生活和工作地役权表面上属于公共利益型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关系到各种利益群体与个人甚至于每一个人的相邻关系,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粘合程度最高的物权类型与相邻关系类型。

    二是义务性质的不同物价性。因水权类型和水权主体客体的不同,义务性质的不同价性体现了出来。特别是联合国国际公约的用水人义务,成为国际性法定的义务,是地球村上每一个成员应尽的义务,标志着这种极为特殊的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关系的国际性与共同性,标志着义务性质的价阶极其重要极为突出。

    以用水而言,城市居民工作用水与生活用水的权利是一样的,他们的义务在于节约用水、合理用水、文明用水,行使城市用水地役权时注意协调农村用水地役权的相邻关系。文明用水,主要指不要人为地污染所用之水,尽量地净化处理和循环处理所用之水,广义地说节约用水、合理用水也是文明用水。采取阶梯式水价政策,让超标准用水的用户多付出一些代价,这种特定的决策为每个城市所采纳。然而,就其总体上来说,用户的权利往往大于义务,特别是生活用水的用户是如此。这是由人类社会的惯性力产生的反向的权利义务不均衡性,需要人类共同努力,人人自觉抵制不节约用水、不合理用水、不文明用水的各种不负责行为。

    以排水而言,城市居民工作用水与生活用水的权利是不一样的,是因为各自的义务不一样,所以各自的权利不一样。工作用水主要是生产用水的污染程度往往高于生活用水的污染程度,要求对于所用之水净化处理和循环处理、循环利用和减排、不排污染水的要求程度更高。所污染之水可以随着下水道、沟渠流向河流一泄千里,甚至流向海洋污染海洋,这种不协调的排水的相邻关系是无限放大的,是任何一种相邻关系所不能比拟的。因此,排水的相邻关系是由千千万万个个体化汇集成流域化、跨越化甚至于国际化的“超级排水的相邻关系”或者“排水的超级相邻关系”,是比“用水的相邻关系”更加广阔的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关系。

    第二,农村的相邻用水权、排水权,具有浓厚的传统的农业地产权、农业地役权并且容易与涉工、涉城关系人混合的特征。

    即以农业生产的用水权、排水权为主要特征,也是发生矛盾较多、较难处理的一类相邻关系。农村组织或者居民之间的用水权、排水权,适用于传统的地役权或者地产权的法理基础。实际上,本条款所成立的物权化模型,就是从具有浓厚的传统的农业地产权、农业地役权中筛选出来的样本之一。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规定和“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的规定,本身是适合民事主体即农民之间正确处理相邻用水权、排水权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从长期的农业实践中得出的结论。

    处理农村跨行政区相邻的蓄水、截水、引水、用水、取水、排水纠纷,利用行政处理的办法也是比较切实有效的,有时候比法院判决更为有效。如果运用行政手段无法处理或者处理不当,当事人可以经过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来判决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时,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使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农村的相邻用水权、排水权,首先取材于农业地产权,其次是取材于农业地役权。其中,相邻用水权,包括相邻的引水、截水、蓄水、取水地役权,关键是水资源的合理分配权,要求上游权利人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向下游权利人让出一部分资源,下游权利人有权取得上游的一部分资源。

    一般而论,涉农的相邻的用水权、排水权关系,不止是农村对农村、农业对农业的相邻关系,很多时候夹杂着城市、工业的的相邻关系,构成混合型相邻关系,使得他们的相邻关系呈现多元化的特征。其中,涉农的对涉农的用水权、排水权关系,主要焦点在于用水权上,其次在于排水权上,这主要是因为农业干旱的情势多于洪涝的情势导致两种权利与义务的活跃性差异;涉农的对涉工、涉城的相邻的用水权、排水权关系,主要焦点在于排水权上,其次在于用水权上,这主要是因为工业与城市污水、废水排放污染环境,导致农作物歉收或者绝收,以及人畜健康受到损害威胁所至。另外,工业与城市用水多数情形是向大江大河或大水流中取水,并且多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取水,人为地掩盖了涉农的与涉工、涉城的相邻的用水权、排水权关系的矛盾。

    第三,城市与乡村的相邻用水权、排水权主次分明,城乡居民生活水权基本相同,而工农业水权的权重不太一致,即权利难兼容性特征。

    不成文的理念是,以满足工业生产为主和以满足农业生产为辅,或者以满足城市居民生活为主和以满足农业生产为辅,但是必要保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排水的需要。在城乡结合部,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排水的权利与义务,与城市居民是基本一致的,具有权利兼容性特征。

    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在这里得到了生动的体现。因为公共利益优于个体利益、社会效益优于经济效益,城市的地役权、地产权与农村的地役权、地产权有主次、先后之分。

    但是,实质上,城市的生产、生活对于农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长期的一定损害,主要是城市的工业污水和生活废水对于农田农作物的毁伤毁坏。依据物权法公平合理的原则来正确处理城市的相邻关系,城市企业和居民应当对于农村居民进行适当补偿。目前,工业废水排放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他人利益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并对于农村居民进行经济赔偿。而城市人口向农村人口争夺水资源,没有对农村居民进行定向补偿,这是法律平衡机制不到位的地方。

    第四,权利个体的相邻用水权、排水权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有从公共利益中分流的权利,还有自然取得、购买取得、补偿取得的权利,即存在权利多元化特征。

    本条款所指相邻用水权、排水权主要是指“自然取得”式相邻关系,这是一种传统民法意义上的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主要适用于农村地产权、地役权项目之类的相邻关系。除此之外,还有依公共利益中分流的权利,还有购买取得、补偿取得的权利等等。

    一般而论,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四项原则出发,法律许可向弱势者一方相对倾斜,于自然流向的江河湖海和溪流中,权利人一方独享用水权、取水权一般应当被限制或者被禁止。大量利用水资源的单位与个人,应当向有关水务管理部门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但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除外。饮用水企业抽取矿泉水、地下水需要特许经营许可证,并缴纳矿产资源税。国家兼顾与单位、个人的利益,这是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来稳妥地行使权利主体之间的用水权、排水权。

    国家对城市企业和居民征收了污水排放费,仅仅用于本市的污水处理是还不够的;国家对于取水、供水企业征收了水资源税,是可以从中抽出一部分专款专用,用于补偿农村居民的。这种做法,成熟的法制国家、地区是有先例的。如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土地权利人因家用或者土地利用所必须,自己取水则费用、劳力过大,可以通过支付偿金的方式使用邻地权利人的有余之水。这种做法,可以推广到城市补偿农村的整个体系中去。中国大陆曾经从三峡水电站供电单位电量中提取每度几分钱,用于补偿三峡库区几百万移民迁居的安置,这种做法,也值得推广到用水、排水的补偿机制中去。中国正在实施史无前例的南水北调工程。这项工程,对于缓解南方的涝灾作用不是很大,但影响南方的抗旱救灾的实施,对于南方城乡居民的日常生产和生活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也应当建立相应的取水、截水、用水补偿制度。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86条

    相关名词:〖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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