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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5-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5-1

    拾得人通知与返还遗失物义务的要领

    一、一般理念

    拾得人尊重公序良俗原则、文明公约的义务重于个人权利的原则、遗失物无处分权人自觉自律原则、返还原物与上交遗失物诚实守信原则、与遗失物关系人和睦相处原则和拾得人善始善终原则,这是拾得人通知与返还遗失物义务道德法、行为法基本要领。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普通物权法的要领,我们还可以吸收大陆法系传统物权法的要领,中规中矩地履行拾得人通知与返还遗失物的义务。

    此项规定,除适用于成文法的规定外,很可能需要道德法、习惯法或者自然法、逻辑法加以辅助规定。当事人不能以不获得利益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拾金不昧是公民美德与行为规范的准则,上升到物权角度认识,只能认可拾得人善意捡拾的权利,不能认可拾得人据为己有、擅自处分或者毁损灭失遗失物的越权行为。

    遗失物是失主非故意抛弃而丢失的有主的、有价值的物品,与无主物、抛弃物、废弃物、无价值物的性质不同,需要规范其拾得人的行为,以保证丢失人即失主的物品不受损失。

    丢失遗失物的人,称失主或称遗失物丢失人。拾得遗失物的人,称拾得人。由遗失物展开的道德关系、法律关系、物权关系、排他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等,关键的关系人是拾得人。

    拾得遗失物的人,称之为拾得人、捡拾人。捡拾人的权利,集中于意外的善意取得权、遗失物临时保管权、遗失物即时招领公告权、遗失物及时上交有关部门处置权、遗失物立即拒绝虚报冒领权、遗失物保管费用取得权、遗失物悬赏取得权等权利;捡拾人的义务,是主动积极及时寻找失主返还遗失物的义务,主动积极及时向有关部门遗失物的义务,拾金不昧少取多予或纯粹好人好事的义务,认真履行保管和拒绝虚报冒领遗失物的义务,不得随意侵占与处分遗失物的义务等义务。以上实为“无处分权人的义务”。

    拾得人的基本义务,是采取措施努力返还失主的遗失物。采取措施的要领主要有三个。

    第一,知悉遗失物失主的处理措施。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知悉遗失物失主即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或者向失主送交遗失物。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或失主。拾得人不得侵占遗失物。否则,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或者以不当得利论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不知悉遗失物失主的处理措施。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不知悉遗失物失主即所有权人的,采取的措施,是积极寻找遗失物失主,或者将遗失物上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进行公务处理。其中,积极寻找遗失物失主的措施,可以张贴招领告示,甚至于可以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信息、手机信息等大众媒体广而告之。注意,张贴招领告示和作广告,要适当保守遗失物关键特征、数据、记号等秘密。否则,被恶意占有人冒领就会了麻烦,也可能前功尽弃。

    第三,弄清遗失物各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

    如以下一般分析所示。

    二、一般分析

    主题:弄清遗失物各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

    遗失物各关系人,系指遗失物拾得人及其相关的知情人和遗失物保管人、遗失物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遗失物受领权人(含失主或失主代理人)和遗失物接受处理权人(含公安机关等公权人)。物权法第109条规定的遗失物各关系人,不包括善意取得或者恶意取得的遗失物的受让人,也不包括拍卖企业和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在内。因为拾得人拾得遗失物,自己和自己的委托人无权向任何单位与个人擅自转让、赠与遗失物,包括委托拍卖企业和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转让、赠与遗失物在内。连公安机关等公权人自己也无权擅自向任何单位与个人擅自转让、赠与遗失物,只能在遗失物招领公告期满以后无人认领的前提下委托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公开拍卖或者变卖遗失物。

    以过程控制论或者全面质量管理理论而言,以保护遗失物和保护失主权利展开的道德关系运动,确实需要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管理。其中,关于“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是第一个重要环节,如果这个环节出了差错,以后的环节就会跟着出差错。

    1.拾得人不对称性的权利义务

    拾得人不对称性的权利义务,是拾得人的义务重于、优于、长于、多于权利,甚至于可以是完全无偿援助性义务,或者面临着风险性义务。正好与失主的义务相反配置。

    物权法第九章之所以将遗失物的取得列为“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主要原因在于:(1)这种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不同于一般所有权的交易取得。一般所有权的取得,是特定的普通物或者普通商品的正常交易所得,让与人与受让与人的权利义务基本上是对等的、均衡的。非一般所有权的取得,是特定的非普通物或者非普通商品的正常交易所得,让与人与受让与人的权利义务基本上是不对等、不均衡的。(2)更有甚者,遗失物所有权的取得关键在于道德法的规范与调整,其次是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的规范与调整。而一般所有权的取得正好相反,关键在于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的规范与调整,其次是道德法的规范与调整。

    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称性的自身物权关系。总体上是义务重于、优于、长于、多于权利,其权利是临时性短期性的权利,而其义务是必须的和基本无偿的义务,且基本是社会道德性义务、不是财产物权性义务。在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熏陶下,绝大多数拾得人主动返还原物后不计报酬,或者放弃管理费用的收取,成为纯粹性甚至于亏本性义务。拾得人捡拾得贵重物品、大件物品、危险物品还要承担失物被盗、毁损、灭失的风险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风险,即承担风险性义务。

    关于拾得人不对称性的权利义务,是否包括拾得人适当的扩大权利、免除遗失物及时上交有关部门处置的义务问题,中国的物权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均没有明文规定。外国法例却有这种明文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65条[拾得人的通知义务]“(1)拾得并占有遗失物的人,应不迟延地向遗失人或所有人或其他受领权人进行通知。(2)拾得人不认识受领权人,或不知其所在的,应不迟延地将拾得和有关查明受领权人的必要情况通知主管机关。物的价值不超过10个德国马克的,无需通知。”瑞士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如第720条规定:[遗失物的招领与上交]“(1)拾得遗失物的人应通知失主,如失主不明,应将遗失物交付警署或自行采取适宜的招领方法。(2)遗失物的价值明显超过10法郎的,拾得人有将遗失物交付警署的义务。”

    外国立法例为什么要规定拾得人适当的扩大权利、免除遗失物及时上交有关部门处置的义务呢?可能的原因有几个:一是,遗失物的经济价值很小,对于失主不会造成多大的损失;二是,义务人包括拾得人、主管机关、警署几方履行义务的成本过高,失主和受领人专门向拾得人、主管机关、警署等义务人认领“物的价值不超过10个德国马克的”或者“物的价值不超过10个瑞士法郎的”的遗失物也很不值得。价值那么小的遗失物,也不够用于作招领广告的价值。光遗失物的保管费恐怕也不止10个德国马克、10个瑞士法郎。

    中国的物权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均没有德国、瑞士那样的明文规定,也是有一定原因的。中国的道德法自古以来有“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和“勿为善小而不为”、“勿为恶小而为之”之说,公民哪怕是拾得一针一线也得还人。对于物质匮乏难买难觅或者物小作用大的遗失物而言,不上交有关部门也不合适。如学生的一本课本不值钱,但没有课本却不行。

    2.失主不对称性的权利义务

    失主不对称性的权利义务,指失主的权利基本上多于、优于义务。正好与拾得人的义务相反配置。

    失主,是遗失人、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的总称,有时候遗失人就是所有权人,有时候遗失人就是遗失物的持有人或者信托代理人、用益物权人、使用权人,因此,统称失主合乎民间的语言习惯。失主主要的物权类型,是遗失物返还的取回权、遗失物的追回权、遗失物的优先赎回权、遗失物的追偿权,失主主要集中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失主主要的义务类型,是即时地主动地寻找失物下落的义务,不弄虚作假的义务,向拾得人或者负责相关事务的有关部门谢恩的义务,遗失物保管费用兑付的义务,遗失物悬赏兑现奖励的义务,以及其他的义务。以上义务,实为“所有权(财产权)人的义务”。

    失主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称性的自身物权关系。基于保护失主所有权或者财产权考量,法律的天平向失主一方倾斜,权利的份量重于义务的份量。受道德法和习惯法规范与调整,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赞同。

    3.受领权人的权利义务

    受领权人的权利义务,指返还原物的权利义务。失主、失主委托人、有关部门均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权利义务的色彩与份量也就不同。

    受领权人,指遗失人或委托人或其他受领权人。遗失人,即失主,有的是遗失物所有权人,有的是遗失物的其他物权人。遗失人从拾得人取回遗失物叫认领,从有关部门取回遗失物叫受领(受认领)。这种受领权人的权利义务,也就是失主的权利义务,如上节所述。

    其他受领权人,一种是被失主授权受领的权利人,这是私权上的其他受领权人。是在失主授权范围内行使有限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将遗失物受领回来即行交付失主的义务,或者是私事私办的权利与义务。另一种是因为在法定时间内,遗失物无人认领,该遗失物被充公,由公安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充当受领权人,这是公权上的受领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如拾得人以外的无处分权人、拍卖遗失物或者买卖遗失物关系人等不在本条款讨论之列,应参照其他条款的内容对照检查。

    拾得人的其他义务,如妥善保管、保存和防止遗失物毁损、灭失的等义务,以及拾得人获得报酬奖赏、领取保管遗失物费用等权利,会在其他条款中见到。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09条

    相关名词:

    〖拾得人通知与返还遗失物的基本原则〗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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