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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4-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4-1

    主物与从物的耦合

    一、基本概念

    主物与从物的耦合,系主物与从物的耦合、聚合和从物与主物的附合、结合,是主物与从物共体关系的表现形式。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中,人造物、自然物和动物中大量存在主物与从物的耦合现象,故“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遂成为普遍性的规则,对于正确处理主物与从物共体关系与分体关系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此项规定,由技术物权法、自然物权法或者合同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主物与从物的耦合是物的自然形态,“从随主转”是一项大法则。如果当事人协商将主物与从物分开转让,应当从物的可分割性、物的经济价值与物权价值等方面进行全面权衡轻重利弊,但绝对不可分物如文物、濒危动物和其他的不可分割性处于最高控制等级。

    主物与从物的耦合,取决于主物对于从物的需要程度和从物对于主物的贡献力量。两种因素的聚合,便达成两物的耦合。所谓耦合,就是可以时分时合的间歇性集合,主物与从物的可分割性是由客观存在和主观能动性决定的。

    主物与从物耦合的形式主义,决定了主物对于从物的依赖性程度,从而决定了“从物随主物转让”的可靠性、稳定性,以及决定是否采取法定的强制性转让手段的重要依据之一。

    主物,是指在一个物的共同体中起决定性或者关键性、重要性作用的物,在使用价值、经济价值或者物权价值上一般优于从物之物。主要是可以独立存在的,但没有从物的辅助性作用,往往是使得主物的效能效用等于零或者大打折扣。

    从物,是指在一个物的共同体中起辅助性或者固定性、装备性作用的物,在使用价值、经济价值或者物权价值上一般次于主物之物。主要是可以独立存在的,但从物一旦脱离了主物,就丧失了其辅助性作用,往往是使得主物的和从物的效能效用等于零或者大打折扣。

    1.完全耦合式

    是从物与主物完全集合、不容易分离的耦合式,对于主物的使用价值、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有着不可替代的帮衬作用,主物几乎离不开从物的辅助作用。属于这一类型的,主物转让时,大多数情形是从物随主物转让。此类从物与主物,是指自然界、人类社会之不可分割物。

    完全耦合式主物与从物最广泛的有以下几类:

    一是业主房屋的从物与主物完全集合。业主的从物,既有专有的、也有共有的。业主室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和通信、网络系统,是业主专有的从物;业主室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和通信、网络系统,是业主共有的从物。诚然,从物还远不止这些,这里是讲主要的和与业主建筑物关系密切的从物。业主自己的建筑物是主物,也是转让不动产时的主要对象。业主转让房屋,各种从物随主物即房屋一并转让。这类完全耦合式主物与从物关系,最适合于“从随主转”规则,且房屋的转让人与受让人都没有违反这一规则的余地。

    二是整套设备的从物与主物完全集合。在消费领域,汽车与汽车发动机是整套设备,从物与主物完全集合才能成为完整的汽车,才能具有完整的功能与效用。在生产领域,一套自动化设备,电气设备和自动化装置等是从物,自动化流水线是主物,缺少任何一个从物,这一套自动化关键设备就不起作用了。因此,在转让自动化设备时必须要转让电气设备和自动化装置等关键从物,而且所有的从物必须符合一定的技术标准,不能降低技术标准和从物的性能要求。

    三是动植物的从物与主物完全集合。每个动物都是不可分割的整体。饲养动物的奶房是从物,如牛奶、羊奶等是从物,牛、羊是主物。转让母牛、母羊肯定要一并转让牛奶、羊奶,否则,这种交易就无法完成。

    果树的果子是从物,果树是主物,转让果树应当一并转让果子。否则,这种交易就难以完成。

    四是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从物与主物完全集合。其中,尤其是文物类的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为甚。

    五是不动产或者动产文物的从物与主物完全集合。其不可分割性处于最高控制等级,否则容易破坏文物。

    以上完全耦合式主物与从物关系,完全适合于“从随主转”规则,而拆分转让的可行性是很渺小的。

    2.半耦合式

    是从物与主物不一定完全集合、容易分离或者容易用其他从物替代的耦合式,对于主物的使用价值、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也有一定的帮衬作用。理论上主物离不开从物的辅助作用,实际上此类从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不如完全耦合式的从物价值和使用价值,原所有权人或者新所有权人可以比较从容地更换从物。此类从物与主物,主要是指人造物、消费物之可分割物。

    属于这一类型的,主物转让时,可能会产生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主物转让时,从物随主物转让;另一种情形是主物转让时,从物也可以不随主物转让。

    譬如一辆汽车和一个遥控器,汽车是主物,遥控器是从物。主物对于从物有着技术上和使用价值上的依赖性,这是属于完全耦合式。遥控器虽然自身价值不大,但使用价值很大。更换一个遥控器也不保险,转让人转让了汽车却没有转让遥控器,同样地可以打开已经转让过的汽车门,开得了转让过的汽车,等于是留下了隐患。物权法规定的“主物转让时,从物随主物转让”,能够保障受让人的成套购买权,转让人遵从这一规定是应尽的义务。除非受让人始终拒绝遥控器的受让。

    又如一辆自行车和一副自行车锁链,自行车是主物,自行车锁链是从物。主物对于从物没有技术上和使用价值上的依赖性,这是属于半耦合式。自行车锁链价值不大,该锁链可以使用其它锁链来代替。转让自行车时,购买人可以谈条件,既可以连同受让自行车一起受让自行车锁链,也可以只受让自行车不受让自行车锁链。物权法规定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表示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所依据的合约自由的规则,是灵活机动的物权选择原则。

    无论是完全耦合式或者半耦合式,从物是否随主物转让,可由出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约定解决。物权法规定的“主物转让时,从物随主物转让”,总体上是指导性的规定。

    二、主要性质

    主物和从物的性质以及划分的标准,可以如以下几个方面来概括。

    1.均为需聚合和可独立的物

    主物和从物从物理上划分,是两部分独立的物。从物的这种“独立—耦合—独立”的流程,是随着主物的使用循环往复的。

    独立的物,不是相互排斥的物,而是能合能分的集聚物。主物与从物于耦合之前为各自独立的物,耦合以后为相互联系的物。

    比如汽车发动机与传动机构、cao作机构、电路机构和车体、车厢、车座等等整体形成一个物—汽车。转让汽车,当然包括转让汽车发动机在内。又如汽车遥控器并不附着在汽车整体之内的,可以构成独立的物—从物。汽车与遥控器的关系,就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它们耦合之前为各自独立的物,耦合以后为相互联系的物。

    2.均为不同的效用

    主物和从物从作用上划分,主物起主导作用,从物起辅助作用。主物和从物耦合在一起发挥聚合作用,其作用力不能互换,不能颠倒。但必须有从物附着于主物的事实,并且从物对主物发挥的作用是辅助性的。

    主导作用,是指物的使用价值、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明显地优异于其他物。其主要表现是,没有主物的特殊作用,就没有物有所用的主要效率,或者说就没有效能效用。

    辅助作用,是指物的使用价值、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明显地服务于其他物。其主要表现是,从物是服从于、服务于主物,使得主物的效能效用发挥得更好、更安全。

    比如,保险柜和上面的保险锁与保险柜构成主物,是保管钱财和私密资料的主机。保险柜的钥匙是从物,其辅助作用是确保保险柜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方便性。虽然主物与从物的效用不同,但客观存在从物附着于主物的事实。一个保险柜可以配几把钥匙,即一个主物附加几个从物。主物转让时,至少需要一个从物跟随转让。

    3.均有不同的属性

    主物和从物从属性上划分,主物是主物权,从物是次物权。转让所有权的主要目的与办法,是优先转让主物的所有权,然后再考虑是否转让从物的所有权。

    “从随主转”是指转让主物所有权的前提下一并转让从物的所有权。然而特定情形下,主物转让时,从物可以不转让所有权,而可以转让从物的用益物权、使用权、作用权、利用权,以代替转让从物的所有权。这是一种变通的方式。譬如业主转让商品房的所有权,同时转让屋基的土地使用权,并不要求一定是在转让主物所有权的同时必须转让土地的所有权。因为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才是归个人所有。

    特定情形下,主物转让时,主物所有权转让,转让人可保留从物的用益物权、作用权、利用权。如奶牛的所有权人抵押、转让奶牛后可约定继续挤牛奶,就是由转让所有权变成了保留从物的用益物权或作用权、利用权。

    4.主物与从物均为一人所有

    从物是否能够与主物一同转让,是否可以约定,须考量主物与从物是否均为一人所有。否则,就不属于本条款讨论的范围之内。本条款指所有权人同时掌握了主物、从物的支配权,才能实施“从随主转”。就是说,无处分权人不能擅自处分所有权人的主物和从物。

    本条款“从随主转”原则与第109条~第114条的规定有一些区别。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在无人认领或成为无主物、文物的时候,公安机关、文物保护部门等无权处分人可以处分该物。相同之处,“从随主转”原则也适用于上述4种物的转让。

    5.均有复合关系

    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不仅有一物对一物的单一关系,而且还有一主物对多从物、一从物对多主物和多主物对多从物的复合关系。不仅有所有权对所有权的耦合、复合关系,而且还有所有权对他物权的关系。所有这些,也都适合本条款“从随主转”和“约定”的转让原则。

    主物与从物的形式,大多数发生在不动产的转让过程中。如共有财产随专有财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随建筑物所有权转让,所有这些都是不动产转让过程中的特殊现象。

    另外,主物的所有权转让与从物的租赁权转让,也是主从复合关系的一种形态。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15条

    相关名词:

    〖主物与从物的转让方式〗〖法律关系的“从随主转”〗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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