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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1-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1-1

    以需役地区分的地役权

    需役地条件下的地役权,因条件反射的作用,萌发出不同的地役权生态环境和成长机制。这也叫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一方人养一方权。

    一、宏观区划的地役权

    宏观区划的地役权,就是指城市区域内主体的地役权和乡村区域内主体的地役权两大类别,依行政区域与地役权功能的不同而成线性规划排列。

    古典物权法的重点在于乡村的地役权,这跟当代物权法的重点在于城市的地役权有很大的差异。城市的地役权本身是个宏观类型的地役权,通行、引水、排水、铺设管线等类型的地役权星罗棋布,遍布全市的每个角落和千家万户,出于分工协作的缘故,多种行业的企业自然而然地成了地役权的第三者,有效地化解了地役权设立上的矛盾。

    解读地役权,不能将不同土地所有制的地役权混为一谈,也不能将不同土地区域的地役权混为一谈。只有认真比较才能鉴别,只有认真鉴别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来。

    1.城市的地役权

    城市的地役权,亦称泛地役权、基本上是无限期的地役权,指在城市区域内所产生的基于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所产生的土地集约化、节约化、公共化、公益化、福利化地役权。其显著特点,一是双向地役权和多方位网络化、定型化、常态化、长久化相互利用土地、建筑物占绝大多数,很多地役权一直持续数十年甚至于数百年以上。二是基于城市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条件,明显地体现出积极地役权、泛用益型地役权、长期地役权、固定地役权和集约化、公共化、公益化、福利化地役权的诸多特征。

    城市的地役权,就是国家土地所有制条件下的地役权,其优先权等级为第一级。由于乡村地役权走向式微与没落,城市地役权愈加朝气蓬勃。毫无疑问,物权立法和物权知法的重点始终在于城市的地役权。

    城市的地役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密切相关,显示出不同凡响的经济价值和物权价值。因为地役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相辅相成的,尽管地役权是辅助性权利,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权利的配角。

    城市的地役权,也可以与需役地的建筑物一起形成“房地合一”的复合式地役权。

    依据古典地役权学说解读,城市的地役权除了需役地以外,还有建筑物的役权。譬如:

    甲.城市的积极地役权

    (1)支柱役权。利用邻舍支柱支持房舍的役权。

    (2)搭梁役权。架设栋梁或其他建筑材料于需役土地之上的役权。

    (3)空间伸出役权。即突出建筑物得伸展于他人土地的役权。

    (4)采光役权。供役地人得就邻墙或墙上设窗采光的役权。

    (5)通水役权。供役地人得使其房檐流水和其他水源流经他人房屋或供役地和引导他人的房檐流水和其他水流,经过自己房屋和供役地的权利。

    (6)污水役权。需役地义务人得按自然流向排污水经供役地之地的受限制的物权。

    (7)管道铺设权。需役地人在邻舍或邻地之上铺设管道、管线的役权。

    (8)引烟役权。需役地人可用邻地烟囱引烟或经邻地排烟的役权。

    乙.城市的消极地役权

    (1)限制建筑役权。供役地权利人的建筑物或植物不得妨碍需役地权利人的采光、视野或观瞻的物权关系。

    (2)禁止妨碍采光观望役权。供役地权利人的建筑物或植物需役地权利人的采光和视野或观瞻的物权关系。

    (3)通行役权。供役地权利人的道路宜于相邻需役地权利人或者车辆通过的物权关系。或者供役地列为需役地让相邻需役地权利人建设道路、桥梁通过的物权关系。

    城市的地役权,本质上是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地役权,含建设用地的地表权、地上权、地下权和建筑物役权在内的四大类役权。

    2.乡村的地役权

    乡村的地役权,又称田野地役权、基本上有限期的地役权,除了住宅、建筑物周围的地役权以外,就是农用土地的地役权。指在乡村区域内所产生的基于通行、取水、排水、放牧等需要所产生的土地利用权。多数为临时性地役权,少数为长期性地役权,固定性地役权更是少见。基于乡村土地所有权村组共有制的条件,明显地体现出积极与消极地役权并存、单一使用权型地役权、短期地役权、灵活地役权等特征。

    乡村的地役权,即集体土地共有制条件下的地役权,较私有土地所有制条件下的地役权为优,但不及人民公社集体土地公有制条件下的地役权。这是因为合作化、集体化水平不及人民公社时期程度高,土地的碎片化、分割化和单干化程度决定了会加深土地合理利用上的矛盾,增加了地役权的难度。

    古典民法对于乡村即田野地役权基于通行、取水、排水、放牧等需要所产生的土地利用权的解释是:

    (1)通行权。指步行、驾车通过,货车通过和航渡权同属此类。

    (2)引水权。引水、汲水、排水、畜饮权。

    (3)放牧权。在他人占有的草场和土地上牧畜、饮畜之权。

    以上权利的设定,均限制在“容许侵害”范围之内。“容许侵害”之后,地役权人是否需要向供役地人提供价值补偿,应依不同情况、不同条件、不同约定和有无约定决定之。

    从以上的排列对比中,不难发现,乡村地役权因为短期地役权、灵活地役权等特征的锁定,结论只有一个:主要是单一使用权型地役权。

    二、微观区划的地役权

    微观区划的地役权,是除了城市区域、乡村(田野)区域两个宏观区划以外区划的地役权,是“化整为零”式的地役权,主要与需役地的用途发生关联。

    1.土地用途的地役权

    按土地用途划分的地役权,与宏观区划的地役权相关联,但不是绝对的关联。因为建设用地不光是城市所独有,农村也存在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不同土地用途的地役权,其物权关系也不相同。

    (1)建设用地地役权

    建设用地地役权,主要是广泛存在于城市地区,农村的村民住宅用地、乡镇企业工商业用地等亦属于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地役权无论是存在于城市或者乡村,或者无论是土地所有制是国家所有或者是集体共有,均具有明显地体现出积极地役权、用益型地役权、长期地役权、固定地役权的主要特征,应当是地役权家族中核心地役权。

    依据《全国土地分类(试行)》规定,全国土地三大类型分别是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用于建设项目的土地,包括建设项目中的需役地,一同视为建设用需役地。

    农村的宅基地地役权也属于建设用地地役权,但很少有人提及此类地役权。中国农村有很多住宅越来越高档化、类城市化,甚至于有特殊化的地役权。农村一些间隔距离较大的平房附属设施的地役权,可以用于养家禽、家畜,会产生许多蚊蝇害虫肆虐和许多臭气熏天,而在习惯法上却是认定为“可容许的范围内”行使地役权,只不过是对于污水横流他人地面的行为应当限制而已。所有这些特殊的建设用地地役权,城市建设用地地役权中是不会出现、也不会为法律所容许的。

    (2)农用地地役权

    农用地地役权,亦称田野地役权,广泛存在于农村地区和市郊,农村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地役权,古典民法称之为田野地役权。与农业生产活动有关,主要类型为季节性、临时性的地役权有关,可以不长期占有需役地,仅仅利用供役地,属于单一利用权型的地役权。

    依据《全国土地分类(试行)》规定,全国土地类型分别是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农业用途的土地,在此基础上设立地役权,一同视为农用地需役地。

    2.分层划分的地役权

    按土地分层划分的地役权,是因为地役权人对于相邻需役土地可以分层利用。地役权可以由地表扩及地上与地下,形成地表地役权与地上地役权与地下地役权三大类别。

    (1)地表地役权

    地表地役权,是将需役地及地役权行使的范围仅限于地表的土地利用权。广泛存在于农用地地役权、建设用地地役权之中。

    单一土地使用权型地表地役权:农用地地役权的通行权、引水权、放牧权。

    土地用益权型地表地役权:建设用地地役权支柱役权、搭梁役权、通水役权、污水役权、管道铺设权、引烟役权、通行役权等,以上地表部分,均属于地表地役权。

    (2)地上地役权

    地上地役权,亦称地上空间地役权,是将需役地及地役权行使的范围仅限于地表之上空间包括建筑物的土地利用权,往往是需役地与需役建筑物两种不动产结合起来的复合型、扩展型地役权。广泛存在于建设用地地役权之中,少数存在于农用地地役权之中。建设用地地役权可以扩及需役地的建筑物。农用地之地上地役权,可以扩及需役地的建筑物(房屋、构建物、机井和可利用的水渠等),也可以扩及需役地的地上附着物(利用树木架设电线、电话线、网线等)。

    单一地上地役权:仅利用不动产相邻的需役地,不利用他人的建筑物的地役权:建设用地地役权空间伸出役权、采光役权、限制建筑役权、禁止妨碍采光观望役权、自建支柱役权、自建搭梁役权、自建管道铺设权、自建引烟役权、自建通行役权(天桥、桥梁),以上地上部分等均为单一地上地役权。

    复合地上地役权:利用不动产相邻的需役地,同时利用他人的建筑物的地役权:他建或合建支柱役权、他建或合建搭梁役权、他建或合建管道铺设权、他建或合建引烟役权、他建或合建通行役权(天桥、桥梁),以上地上部分等均为复合地上地役权。

    (3)地下地役权

    地下地役权,亦称地下土壤地役权,是将需役地及地役权行使的范围仅限于土壤的土地利用权。广泛存在于建设用地地役权之中。农用地之地下地役权,可以扩及需役地土壤表层以下埋设引水管、排水管、电源电缆线,倘若地役权人的行为对于供役地权利人有过度影响或者损害的,应当适当地给予补偿或者赔偿地上附着物的损失。

    地下管线驳接—合作地役权:相邻需役地人的供排水、供电气、网络等管线等导入供役地之中,并与供役地权利人的管线驳接,既利用其土地,又利用其管线,土地的合理利用与管线的合理利用并举。

    地下管线直通—独立地役权:相邻供役地最好为闲置土地、空旷土地等未利用地,需役地人的供排水、供电气、网络等管线,直通其闲置土地、空旷土地等未利用地,不与供役地权利人的管线驳接,形成独立的地下地役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56条

    相关名词:

    〖地役权基本概念〗〖以土地所有制区分的地役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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