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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90-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90-1

    明确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的办法

    一、解析概述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关系,是指其义务成立的法律要件相关联的体制关系、机制关系、物权关系和可履行程度的地役权关系。为使得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达到既圆满而又和谐的程度,应当重视和下功夫了解各种不同类型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关系。

    1.法律解析

    物权法第159条明确规定:“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对于以上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正确理解合同约定。

    首先是,地役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不同于任何不动产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其他的不动产设立、变动、流转过程,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其次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牵连到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的各个方面,由于他们的利益关系非常复杂且关系重大,以书面合同来界定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这是必需的合同关系。不过,地役权却很另类,很大程度上不受成文法的规范与调整,却受习惯法或道德法规范与调整,故很多地役权是以事实占有并利用他人的土地为要件,并不很注重合同生效这一环节,有一些没有签订合同就生效了。这种合同生效的办法,类似于居民一般的购物合同,没有签订合同就生效了。

    其次是,在过去的岁月里承认口头合同能够生效,不等于说签订书面合同没有意义。众所周知,口头合同是最低生效的水平,远远不及书面合同的执行效力和证明效力。除非地役权关系中不发生权利纠纷,口头合同就侥幸逃过一劫。法律努力倡导合同规范化、格式化和权利义务明确化,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有益无害的。本来,供役地权利人提供义务明显的对于供役地权利人不利,而口头合同分分钟对于他们反悔提供了可乘之机。

    严格是爱,松懈是害。物权法多次重提地役权书面合同,不是故意要对于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人难堪,都是从立法目的意义出发,为合同当事人指明正确路线,谋求正确处理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的方法。

    第二,正确理解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

    地役权人利用供役地权利人土地时,或多或少会给供役地权利人带来不便。对于供役地权利人来说,必须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地役权人提供土地的便利,并要容忍供役土地的负担。这里所谓的合同,有时候不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口头合同过关就应当默认。所谓容忍供役土地的负担,不限于向地役权人提供地表、地上、地下的便利,有时候还要承担设立相邻不动产的费用,如参与投资道路、铺设管线等方面的费用,以及维护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地上附着物的费用等。有些地役权实质上是准共有关系或者准共益关系的权利,不限于地役权人一方投资与受益,可能包括供役地权利人一方投资与受益。

    供役地权利人的法定负担与意定负担,包括允许他人利用自己的土地,对自己行使权利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放弃部分使用土地的权利,有时候还必须容忍地役权人对供役地造成某种程度上的损害或者妨害。既然是合同中事先约好的义务项目,就意味着双方自愿,相对公平合理,供役地权利人不能反悔。供役地权利人之所以允许地役权人利用自己占有的土地,多数是因为在相邻地役权关系中间接受益,也有一些是获取了一定的租金。

    第三,正确理解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地役权人利用供役地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和习惯法、道德法,实现地役权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地役权行使的必要条件与范围内,有权在供役地上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或者从事某项必要的附属行为。鉴于规范与调整地役权关系的立法目的,此时的供役地权利人就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正当的权利。

    各国物权法和地役权关系法中有一个共同的原则,就是突出地役权人的权利并突出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在土地私有制物权社会里尚且如此,在土地公有制物权社会里更是如此。但是法律决非一味地偏袒地役权人。

    2.原则性与灵活性

    明确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的方法,应当执行以原则性为主导、以灵活性为辅助的方针。换言之,应当执行以成文法为主导、以习惯法为辅助的方针。

    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的原则性,应当确认土地所有权公有制、不动产相邻关系准共有制、准公益制、各种土地利用权机制等既定方针的不可移易性、强制性、公共性,辨析这些原则是给予地役权人多大的加权范围,供役地权利人将会是多大的被减权的范围。原则上,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就是“地役权人加权”和“供役地人减权”的地役权关系。

    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的灵活性,是在义务的原则性基础上进行适度平衡的办法。义务的原则性需要法学的公理来支撑,义务的灵活性同样需要法学的公理来支撑。供役地权利人到底应当履行什么义务,在什么条件下履行什么义务,履行多大的义务,只能从义务的关系上寻找规律性,而不能仅仅从主观上或者双方合同上寻找答案。这就是说,没有原则的灵活性就容易丧失法理的公正性,就是偏右的法理立场;没有灵活的原则性也可以导致容易丧失法理的公正性,就是偏左的法理立场。

    二、了解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来源

    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一部分来自法定的义务,一部分来自当事人议定的地役权合同的义务。两种义务的汇合,构成为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整体。

    来自法定的义务关系,包括了大量的土地法律、行政法规和物权政策。土地所有权公有制,不同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农村宅基地福利共有制,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制和出让制,以及建设项目或者地役权项目主体、客体的公有制与私有制,是否公共利益、公共设施地役权项目等等,对于供役地权利人法定的义务,有很大的导向与确认意义。法定的义务,是原则性和强制性义务,划定了不容供役地权利人擅自改变与违反的范围。

    来自当事人议定的地役权合同的义务关系,是在不违反法定的义务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议履行的义务。一方面,当事人签订地役权合同的义务,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的原则。另一方面,供役地权利人提供供役地的义务,是指权利人力所能及的、合理负担的和法无明文规定的义务,负担过重的和不公平合理的义务,供役地权利人可以当场拒绝。如果供役地权利人在合同中当场拒绝负担过重的和不公平合理的义务,则视为愿意容忍的义务,或者是愿意为地役权人提供更多方便的义务。

    来自法定的义务关系与来自当事人议定的地役权合同的义务关系,两者合力构成有法律效力的义务关系,即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相统一的义务关系。法律要件是确定的,按照法律要件的意思办理。事实要件有确定的,按照法律要件的意思和地役权合同的意思办理。事实要件有不确定的,按照地役权“合理利用,无偿使用”的基本原则办理,或者按照“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的既定方针办理。

    三、了解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度量

    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亦为地役权的物权关系。鉴于给他人提供方便通行、引水、排水、铺设管线等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特殊义务,是由成文法和习惯法两个部分组成的义务,但不同情势、不同时节、不同相邻关系和城乡两种不同地役权的区别,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成千上万个线性规划模式,人们也只能根据需要和可能作一些大概的定性与定量分析。

    1.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定性分析

    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定性分析如下:

    (1)基本上是法定的义务,意定的义务是为补充约定或者细节性的义务。

    (2)基本上是近乎共益性、利他性、无偿性和自觉性的义务,有偿的义务并不多见。

    (3)是供役地权利人自己的、一般不能转让或者转嫁的义务,需要义不容辞善始善终履行的义务。

    (4)是由不动产相邻关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主导的义务,缘于相邻关系又强于相邻关系的义务。

    (5)是由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倡导的义务,义务范围更广泛更深入更彻底。

    (6)在普通物权法中是打破常规和倒装式义务,供役地权利人义务重于、大于、优于权利,地役权人权利重于、大于、优于义务。

    2.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定量分析

    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定量分析如下:

    (1)供役地权利人提供地役权人的土地,一般是其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小部分,占用过多的一般是临时性或者事后可恢复不动产功能价值的特殊情况。

    (2)田野地役权名下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可以是季节性、时令性的义务,田野通行权名下的义务除外,也不排除也有季节性、时令性的义务;建设用地地役权名下供役地权利人义务一般是长久性甚至于是永久性的,但个别临时性义务除外。

    (3)各种义务都有一个极限。超过一定的极限时,义务人可以向地役权人请求补偿或者恢复原状、返还原物、修理更新、重新制作,以至于要求赔偿损失。

    (4)供役地上的基础设施投资、修理修缮的投资应当由地役权人负担,义务负担的应当有投资回报或者经济补偿。

    (5)义务人也可以与地役权人合作、合伙投资基础设施,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6)地役权人要求申请地役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义务人有义务配合申请登记;未要求申请登记的,义务人也应当尽量提醒地役权人申请登记。

    (7)地役权转让地役权获利丰厚的,义务人可以依据地役权合同请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

    (8)合伙地役权产生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会产生多对一或者多对多的复合型义务关系,会给予供役地权利人增加义务上的负担。如果有经济补偿项目的,应当适当地增加一些补偿的总额。

    以上关于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是简要的抽象的分析,每个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加以修正或者补充。理解了以上内容,就可以对于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就有了一定的帮助。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59条

    相关名词:

    〖供役地权利人义务〗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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