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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3-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3-2

    定限物权与反定限物权

    定限物权与反定限物权是物权关系法中一对矛盾。普通物权法系中,很少有双方普通信托关系存在,只有地役权关系法和相邻关系法中同时存在双方普通信托关系,故这两种普通物权法系中同时存在定限物权与反定限物权的特种物权关系。

    然而,担保物权法系中,普遍有双方普通信托关系存在,故同时存在定限物权与反定限物权的特种物权关系。

    一、定限物权与反定限物权

    定限物权与反定限物权,是具有对立面和互补面的一对法定的限制和反限制的物权关系或者债务关系,表现为物权人集权或者放权、加权或者减权的法锁关系。

    定限物权方面,于地役权关系法上表现得相当出色。反定限物权方面,于担保物权关系法上表现得相当出色。

    1.定限物权的概念

    定限物权,即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相对。一般为普通物权法中的定限物权。就在于他物权人对于所支配部分的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交换价值,可在一定范围内对自物权人的标的物具有特定的自主权和限制权。当定限物权人取得自物权人特定的标的物的支配权以后,有下级物权可以限制上级物权、用益物权可以限制所有权之优先效力。

    2.形式主义的定限物权

    有偿占用他人标的物之类的定限物权。一般为普通物权法中的定限物权。仍然保留了权利价值交易的成分,说明了权利人是居于弱势地位的定限物权,称之为形式主义的定限物权。

    多数情形下,是所有权人或者上位物权人对自己权利的自愿性限制。这是被定限物权人以协议的方式对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设立限制,其限制的时间、范围、内容由当事人依自愿原则决定。各类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设立、相邻关系共有权的设立,就是所有权人主动对自己的所有权的限制,是有偿占用他人标的物之类的定限物权。

    3.对抗主义的定限物权

    无偿占用他人标的物之类的定限物权,没有保留权利价值交易的成分,说明了权利人是居于强势地位的定限物权,称之为对抗主义的定限物权。一般为普通物权法中的定限物权。

    多数情形下,非依所有权人或者上位物权人对所有权等权利的强制性限制。是由于法定的对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某种约束或减权,或者是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被动地容忍他人对自己之物的某种利用、限制。大部分住宅用地地役权之供役地利用权,就是无偿占用他人土地之类的定限物权,属于对抗主义的定限物权。

    定限物权的含义在于:(1)定限物权人是下级或者下位物权人,客观上存在限制上级或者上位物权人的权利,可以对他们的物权或者债权的权利实施全过程的限制;(2)他物权人对于所支配部分的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交换价值,可在一定范围内对自物权人的标的物具有特定的自主权和限制权;(3)定限物权应当优于一般的物权请求权;(4)对抗主义的定限物权应当优于形式主义的定限物权。(5)定限物权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是统一的要件,缺一不可。

    2.反定限物权的概念

    (1)反定限物权

    反定限物权,一般为担保物权法中的反定限物权。本文认为,指一组物权人在同一个物权活动圈子里发生定限关系时,上位物权(债权)被下位物权(所有权)过度限制,导致自己的物权价值和标的物交换价值受到贬损。

    针对定限物权人“在一定范围内对物进行支配的物权”的特征,以及自己的物权遭受不法侵害或者受到妨碍的情形,依法进行反限制,减少物权损失和标的物的价值损失或者交换价值损失。担保物权法中,所有权人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实限制担保物权人,但限制范围、力度、最后的效果不及担保物权人。就是说,反限制的成分、效果多于限制的成分、效果。

    (2)对抗主义的反定限物权

    居于优势地位的反定限物权,受特定的法律支持的强制性救济,属于对抗主义的反定限物权,可以有效地反制形式主义的定限物权。譬如公共利益之类的反定限物权,因物权人的定限物权对于公共利益物权的行使造成妨碍时,可采取征收、征用物权人的财产并进行补偿等办法,实施对抗主义的反定限物权规制。又如,担保物权中的反定限物权,也是法定的对抗主义的反定限物权,因债务人的定限物权对于债权人的权利进行过分限制,导致自己的物权价值受损时,依法进行反限制,减少物权损失和标的物的交换价值损失。

    3.形式主义主义的反定限物权

    居于弱势地位的反定限物权,受法律支持的强制性救济条件不够充分,属于形式主义主义的反定限物权,部分有效地反制对抗主义的定限物权。譬如,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服用地(商业、餐馆旅行业用地等)供役地权利人、工矿仓储用地(工业、采矿、仓储等)供役地权利人等,出于保护自己的物权和财产考量,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向地役权人行使反定限物权。

    二、定限物权概述

    法学家解释定限物权,言指所有权以外的仅可在一定范围内对物进行支配的物权。依定限物权人支配的内容为标准,定限物权可以区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如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等等。担保物权,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等。定限物权,系由日本学者松冈义正所创。(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第53页)

    那么,中国物权法的担保物权编,从第170条至第240条共71条的内容,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各个条款的内容,中心内容是以债权债务的法锁为脉络的,不是以定限物权为脉络的。不可否认,担保物权系列条款中,形式上也确实存在定限物权的内容。但是,其中的反定限物权的内容,恐怕比定限物权的内容还多得多。这是因为担保物权的支配方式是与用益物权的支配方式不同所致。

    对于以上两位先生沿用外国物权法学家的观点,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等也看作“定限物权”,本文在此处也不想作过多的批评,请各位读者从头到尾仔细阅读一遍,也许了解个大概了。

    担保物权的支配方式是与用益物权支配方式不同之处如下。

    关于权利关系的主体结构。

    第一,先看看所谓“用益物权”的主体、客体。

    确切地说,日本民法中尚无“用益物权”也无“用益权”的提法,法国、德国等现代民法中无“用益物权”却有“用益权”的提法。既然定限物权是日本学者提出的,不妨从日本民法典条文中寻找蛛丝马迹。

    (1)地上权。日本民法典第265条规定“地上权人,因于他人土地上有工作物或竹木,有使用该土地的权利。”由此可见,地上权,相当于地役权的地表地役权。应当比用益物权还矮小一个等级,或者是土地占用权、利用权。

    (2)永佃权。日本民法典第270条规定“永佃权人有支付佃租,而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或牧畜的权利。”这个应当是农村田园用益物权,也相当于德国民法中的收益租赁权。

    (3)地役权。日本民法典第280条规定“地役权人,依设定行为所定的目的,有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权利,但不得违反第3章第1节中关于公共秩序的规定。”可以看出,地役权与地上权差不多的物权等级,应当比用益物权还矮小一个等级,或者是土地占用权、利用权。

    第二,再看看“担保物权”的主体、客体。

    (1)抵押权。日本民法典第369条规定[抵押权的内容]“(一)抵押权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债务担保的不动产,有先于其他债权人受自己清偿的权利。”这种规定,与中国物权法担保物权的意义大致相同。

    (2)质权。日本民法典第342条规定“质权人,占有作为其债权担保的、自债务人或第三人处受领的物,且有就其物先于其他债权人受自己债权清偿的权利。”这种规定,与中国物权法担保物权的意义大致相同。但是,由于日本是个土地私有制国家,土地可以自由买卖,故将不动产质权和动产质权统统作为同一类型对待。中国则相反,是个土地公有制国家,土地不可以自由买卖,故未将不动产质权和动产质权统统作为同一类型对待。

    (3)留置权。日本民法典第342条规定[留置权的内容]“(一)他人物的占有人,就该物产生债权时,于其债权受清偿前,可以留置该物,但债权不在清偿期时,不在此限。”这种规定,与中国物权法担保物权的意义大致相同。

    不过,日本民法中没有“担保物权”的概念,均以单项担保物权显现。

    第三,简单分析两者之间的异同点

    (1)财产利用权的异同点。所谓“用益物权”的主体、客体和“担保物权”的主体、客体,表现为对他人财产的利用权。但是,前者的利用权,是对于他人的土地进行利用;后者是对于他人的不动产和动产进行利用。后者的适用范围明显地大于前者。

    (2)法锁关系的异同点。两者均有不同程度的债权债务法锁。但是,前者一般为单一法锁;后者不仅有债权债务法锁,而且还有物权的法锁。

    (3)定限物权的异同点。

    定限物权的意义在于,当定限物权人取得特定的财产支配权以后,下级物权可以限制上级物权,用益物权可以限制所有权。其前提条件是,应当以有偿服务和无偿援助为标志,即应当以本质来确定定限物权的定义,而不是用表面现象来定义。

    比如说,日本的永小作就是永佃权,他耕农向自耕农长期租用农田,好像有了用益物权以后,对于土地所有权人的支配权进行了限制即使用时间上的“定限”。但是,这是一种有偿使用的收益租赁权,并不一定属于用益物权的“定限物权”,而是属于所有权人的“反定限物权”。

    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这三类他物权,如果是无偿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便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以外的仅可在一定范围内对物进行支配的物权”,即为定限物权;如果是有偿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不能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以外的仅可在一定范围内对物进行支配的物权”,即为反定限物权。不知道日本专家说的定限物权是哪一类,如果说前面一种是对抗主义的,后面一种则是形式主义的。

    担保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与普通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是不相同的,因此需要反思定限物权与反定限物权概念。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70条

    相关名词:

    〖担保物权〗

    字数:388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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