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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4-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4-2

    三大物权法系对占有关系推定的侧重点

    一、基本理念

    三大物权法系对占有关系推定的侧重点,是指普通物权法系、担保物权法系和制度物权法系对占有关系推定的侧重点。申言之,这是占有关系三大模块及其要领的法律区分,是每个物权人应当了解的基本法理知识。

    这是关于法律关系与占有关系适用范围的命题,是从宏观物权法角度来解析占有关系最本质属相的。

    普通物权法系的好比属马的,多数占有人相对地说可以自由驰骋,占有关系所遍及的范围相当广泛;

    担保物权法系的好比属蛇的,有关占有人相对地说比较拘谨,占有关系受法锁的束缚与盘绕;

    制度(政策,下同)物权法系的好比属虎的,法律强制措施相对地说比较威猛膘悍,占有关系被严格控制在一个范围内。

    现行的中国物权法关于占有关系的规定,是从普通物权法系来作出简要规定的,其他物权法系的已经省略。普通式占有关系,是式样最多、应用范围最广泛和最自由的占有关系,相关方面的理论已经日臻完善,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某些基础理论与实践经验,为担保物权法系所借鉴,为制度物权法系所参考。故中国物权法关于占有关系的规定,是“一点带面”式的概括性规定。

    物权法占有编共5条,概要地规定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等占有类型,以及占有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方式。传统物权法理论体系是不区分什么普通、担保、制度物权法系的,这样给人的感觉,好像是将相对真理当作了绝对真理,好像关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等占有关系的推定公式完全可以到处套用似的。其实不然。每种物权法系肯定存在不同性质与内容的侧重点,对于相关的占有关系起决定性作用。

    1、普通物权法系的侧重点

    普通物权法系的侧重点,在于所有财产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的物权化方针的侧重点。这是基础占有关系推定方式的侧重点。

    所有权式的自物权占有关系是主导地位的占有关系,至于用益物权等他物权占有关系是陪衬式占有关系。关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等占有关系的推定公式,重点在于所有权式占有关系的性质与形式、内容的推定。

    不光是所有权人都有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人也有财产所有权。就物权级别而言,所有权当然优于用益物权。然而,就财产所有权而言,所有权人的财产所有权与用益物权人的财产所有权,都是平级的、平行的和各自独立的财产所有权,这就需要进行平等保护了。

    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构成的占有关系,是最典型的和持续时间很长的占有关系之一。这样的占有关系,既不是纯内部的、也不是纯外部的占有关系,而是内外合一式的占有关系。双方所形成的利益关系,不是共享式的利益关系,而是分享式的利益关系。占有关系运行机制中,所有权人的权利大于义务,用益物权人的义务大于权利。所谓所有财产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可见一斑。

    所有权人共同占有制、占有关系当然是一个重点之一。然而,法律专家们发现,这是一种内部的占有关系,相当自由而复杂,几乎没有多少规律性的东西可循,推定当事人的恶意占有是容易的,推定当事人的善意占有是很困难的,法律也难以作出统一性的规范。普通共有制中包括合伙、业主、家庭、夫妻之类的一般共有制,只有合伙共有人才经常对外开展交易活动,且各种合伙企业中的规章制度也不尽一致,能够形成制度化运作的并不多见。

    2、担保物权法系的侧重点

    担保物权法系的侧重点,在于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和担保物权中心论的物权化方针的侧重点。这是中端占有关系推定方式的侧重点。

    质权式、留置权式的他物权占有关系是主导地位的占有关系,至于抵押权等他物权占有关系是精神控制式占有关系。普通物权法系中关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等占有关系的推定公式,在这一占有体系中仍然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但重点在于担保债权式占有关系的性质与形式、内容的推定。

    明显的特征是,债权人恶意占有的概率很大,善意占有的概率很低。主要是源于债权人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权占有、不能越权占有之财产或者权利却执意占有,源于担保合同未约定占有而强行占有,导致债权人恶意占有行为的发生。

    抵押权、质权都是基于合同关系而成立的,担保物权人违反合同约定,超过占有的标的物、占有时间和其他占有条件时,全部推定为恶意占有。

    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因占有人保管不善,导致占有物或者权利毁损、灭失的,占有人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原因,占有人故意延迟行使担保物权,造成债务人精神磨损或者财产价值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留置权享有占有债务人动产的一些特权,甚至可以在不签订留置权合同的情势下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适用同一法律关系的一般留置权与不适用同一法律关系的特殊留置权,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推定规则是不一样的。前者是规矩式占有关系,后者是扩大式占有关系。

    总体上,留置权之占有关系应当相对扁平一些,恶意占有的范围应当适当缩小。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存在,客观上需要对留置权人加权,包括增加占有的权利、处分留置物的权利在内。

    3、制度物权法系的侧重点

    制度物权法系的侧重点,在于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的物权化方针的侧重点。这是高端占有关系推定方式的侧重点。

    国家、集体法定物权和重点财产保护,私人重要的和大额财产的保护、社会福利的保护等,均在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重点保护范围之内。基本上以强制性手段来统一规范与调整全社会的占有关系。

    在无权占有方面,善意占有的推定几乎是微小的,恶意占有的对象日益增加。恶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是应有尽有的,民事的损害赔偿责任,政事的行政罚款责任和接受制裁责任,刑事的徒刑责任等,威权化、强制性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不允许采取讨价还价和私了等办法来解决占有关系上的矛盾。

    古今中外的法制传统是,对于侵占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者严惩不贷,往往是罪加一等,或者采取株连法全族人受治。《红楼梦》中贾、史、王、薛四大家族(还有林如海家族)是皇亲国戚,王公贵族,权倾朝野,都是一些“****禄蠹”(贾宝玉语),他们贪得无厌,暴殄天物,欺男霸女,罪孽深重。因他们贪污受贿罪而全部受到株连,全部家产被朝庭没收,被充军、革职、判刑的,冻死、饿死、气死、病死、自杀的和削发、逃亡、被出卖的、当妓女的不计其数。

    《红楼梦》中被抄家的,还有时任两淮巡盐御史林如海家即林黛玉家,还有江南织造总监曹寅家即《红楼梦》作者曹雪芹家,这些世袭的家族是特别肥阙的家族,往往是一些长期贪污受贿严重的富豪家族,比一般的地方官员贪污盗窃和受贿索贿数目更大,所谓“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根本不在话下,根本是小巫见大巫。

    一些红学家们认为,《红楼梦》四大家族,以及林氏家族、曹氏家族是由于********而导致抄家治法的。当然,这只是一方面的原因,而根本原因在于他们个个贪得无厌。如果他们没有侵占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怎么会将他们抄家治法呢?

    清朝的巨贪和砷(王边加申)在位20多年,贪污受贿白银数亿两(一说十亿两),主要是受乾隆、雍正两代皇帝的政治庇护,到得嘉庆王朝才治他的罪行,没收全部财产并革职充军。

    现在仍然有一些大贪官污吏,也是在上面的政治保护伞庇护下,肆无忌惮地进行违法侵占活动的。一旦打破黑保护伞之关系网,也会如《红楼梦》中四大家族或者六大家族中的贪官污吏一样,必然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结果必然是树倒猢狲散,忽喇喇如大厦倾。人是有情的,制度物权法毕竟是无情的!

    4、有罪与无罪的推定规则

    首先,我们应当认识到侵害财产权与侵害生命权的差别。

    法官遇到侵害生命权的案件,在事实不是太清楚、证据不是很有力时,普通采用“疑罪从无”的规则。

    法官遇到侵害财产权的案件,在事实不是太清楚、证据不是很有力时,不一定采用“疑罪从无”的规则。

    道理很简单。因为,一则,侵害生命权寻找证据相对困难,有时候根本找不到证据,而且“杀人偿命”和国家赔偿、实行法官案件责任制是个大问题,根据以往的经验教训,在这一方面适当慎重考虑是应该的。二则,物权法、刑事诉讼法都有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有罪与无罪的推定规则,而且查找证据是相对容易的。

    其次,我们应当认识到恶意占有是占有关系和侵占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的主要类型,排除善意占有是法律依据和经验教训的。

    实践证明,对待侵害财产权方面,滥用“疑罪从无”的规则,不利于依法治国,不利于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狡猾行径和嚣张气焰,也不利于查处串案窝案、大案要案和黑保护伞案,更不利于查处大官要员的贪污受贿案件等等。反正是弊多利少,反正是不值得提倡,反正是既要承认、又不能滥用“疑罪从无”的规则。

    三大物权法系对占有关系推定的侧重点被确定以后,这里面有个如何接轨的问题。

    譬如,民事主体之间的侵占财产案件达到刑事责任的标准后,就需要从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转移到制度物权法尤其是刑事制度物权法方面来,对于“疑罪从无”的规则也要重新进行定义与重新规范化。诚然,另一方面,即使如此,或许仍然需要进行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等占有类型的性质推定,使得案件的判断更加精准一些。

    还是那句俗话:法律不允许放纵一个坏人,也不允许冤枉一个好人。这也是一个大原则。

    占有关系,包括有权占有关系和无权占有关系。其中无权占有关系,分离出善意占有关系和恶意占有关系。

    传统的占有关系法理学是清一色普通物权法系的,这是狭义的占有关系法理学。

    广义的占有关系法理学,应当是三大物权法系的占有关系法理学。它们的法律效力不同,侧重点也就不同。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推定,各种物权法系的推定方式略有差异。将物权法体系弄混淆了,有可能铸成大错。这一点要引起我们格外重视,不能疏忽大意。

    二、具体分析

    第一,制度物权法相对从严推定。

    制度物权法对于各种占有关系的管制是最为严格的。其目标制度或者制度目标,是从严把握非法占有、恶意占有的,一般要求从快或从重依法打击各种非法占有、恶意占有的行为与不法分子。

    尽管制度物权法基本不提“占有关系”的词汇,然而,其以其他提法来规范占有关系,有着明显的广谱性、重要性、标准性、特殊性和含蓄性,实质上比民法体系规定的占有关系更加深入、更加完备。

    制度物权法的从严性质,也分为三个等级档次的:最高等级是刑法,其次是行政法,再次是行政经济法。法律的效力,统统莫过于宪法。但宪法一般不作为诉讼的工具对待,很少运用宪法来界定各种占有关系的。

    一些涉及到侵权较重、后果较重尤其是涉及到经济犯罪的案例,往往是侧重于后果,而不太注重原因的。类似于制度物权法之占有性质问题,一般推定为恶意占有,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多数行政经济法、行政法附有法律责任条款,罚款是最常见的责任追究办法。对于诉讼时效除权法,更加需要从严把握,不能擅自减刑、减罚。

    不要以为制度物权法集中于宏观控制是粗线条的规定,就认为不存在精细化推定的问题。制度物权法体系里面,各个层次的法都有,从宪法到行政经济法、行政法、地方法、政策法规、条例与自治条例和规章制度等,有人大立法的,有各级政府立法的,能够构成巨大的法的网络系统。

    某些占有关系,在普通物权法里面根本不算什么事情,在制度物权法里面却是丝毫也不让步。普通物权法对于民事之间的借贷没有格外的占有性质推定,借款人向出借人还款日期的责任追究制度,并不很严格的推定。有的晚还款几日、几月甚至于几年,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处理,并不一定要推定为恶意占有和追究责任。

    制度物权法对于民事之间的借贷有格外的占有性质推定,借款人向出借人还款日期的责任追究制度,有些是很严格的推定。譬如单位或者个人借贷银行的款项,以借记消费卡为例,如果借款人不按照银行规定的期间还款,哪怕是差几元、几角钱,哪怕是逾期还款一两天,就有可能被银行罚款几十元,且每日万分之五、年息高达18。25%的利息照缴不误。如果借款人拖欠银行数额较大、时间较长的,甚至于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制度物权法是相对从严的占有性质推定法系,是相对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而言的。制度物权法本身肯定存在许多绝对从严的法律规定。制度物权法的权威性与效力,分布于本身的相对从严和绝对从严两个组成部分,两个部分是各司其职、相辅相成的。

    普通物权法主要是管民的,很少是管官的。制度物权法既管民、又管官。制度物权法占有性质的推定,往往注重事态的性质和后果,不太强调事情发生的后果。由初始时的善意占有,顺水推舟地推定为恶意占有,这样的概率是很大的。

    地方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征地和房屋拆迁,不经合法程序、不与权利人协商解决、不合理安排补偿与保证妥善安置,便强拆民房、强征土地,对于被征地、被拆迁者应当担负赔偿损失的责任。涉及到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担保物权法相对适中推定。

    担保物权法是相对成熟的物权法,各种担保占有关系层次分明,法锁关系与信托关系相当明晰,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配套合理,容易记忆与cao作,加之多年来的反复试验与改进,相关法律日臻完善,可以驾轻就熟。故担保物权法按照担保物权技术标准推定即可。

    【案例】某清洁女工在某机场垃圾桶捡拾到一个编织袋,里面有价值300多万元的黄金首饰。直至事发后,才知道是香港某珠宝公司的负责人遗失的。当时她不知道是什么物品,她自己拿回家去打开看才知道是贵重物品。正在她是否报案而犹豫不决时,3天内民警找到她家里来了,并起获了捡拾物。(内容详见广州日报2009年5月11日A10版《清洁工“捡”14公斤金饰或被起诉》)

    对于这个案例,应当注意的是:

    (1)本贵重物品之占有,难以判定是善意占有或者是恶意占有,但可以视为特殊留置权之占有。清洁工捡拾到价值不菲的黄金首饰,遗失人应当给予赏金。因为捡拾人不知失主是谁,又害怕得不到赏金,她有暂时占有此物的权利,出质人可视为暂时缺置。

    (2)捡拾人返还原物给失主后,不应追究捡拾人的治安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失主应当适当地给予捡拾人以物品保管费与赏金。无论失主是否起诉捡拾人,都可以一律免予法律的全部责任。

    为什么要作出以上两个结论呢?因为:

    其一,这不是个普通的捡拾案件。

    因为中国大陆与中国香港的金融管制制度不同,香港对于黄金交易是相对自由的贸易,而大陆对于黄金走私打击得很严厉。香港商人登机前要接受登机物品申报与检查,他携带大量黄金首饰出关,风险可想而知,起码他得交纳一大笔出口报关税。

    一般人会认为那位商人太粗心大意,故而“遗失”了价值数十万元的黄金饰品。想想看吧,世界上有这么粗心大意的黄金珠宝商人吗?即使是白痴也不会这么粗心大意。他极有可能是故意扔在那里,暗中派人监视,然后相机行事。商人他知道整个候机室是有摄像头的,谅捡拾者她也插翅难飞,而且清洁工是机场内部员工,一眼就认识出来了。

    其二,此项案例可定义为特殊留置权。

    特殊留置权,法学家认为这是一种“特别留置权”、“物权编以外的留置权”。如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营业主人的的留置权等,这些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与效力,与民法典物权编或物权法规定的一般留置权具有不同之处,尤其是在牵连关系方面,主要是债权人独立自主的程度比普通的留置权大一些。

    捡拾人的留置占有权,是在特殊环境、特殊情景条件下产生的占有权。即使是捡拾人知道这是贵重物品,立即交给机场民警或者相关部门处理,那么香港珠宝商人的黄金首饰有可能面临着课重税、罚款甚至于被没收的危险。捡拾人没有立即交给机场民警或者相关部门处理,为遗失人排除了担忧。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捡拾人可以有限期地占有遗失物,并可以适当地收取保管费用,甚至于可以向遗失人请求领取赏金。

    其三,应当免除捡拾人的法律责任与赔偿责任。

    捡拾人的所作所为对于遗失人并无损害,反而有利。因为遗失人排除了担忧与财产损失的危险,受益很多。并且没有证据证明捡拾人的行为对于国家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主不诉,法不理”的司法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所以不应追究捡拾人的治安、刑事和民事责任。

    一般而论,由遗失物引起的占有关系,是普通物权法方面的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关系。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形。

    本案例表面上是普通物权法范畴的占有关系,事实上是担保物权法之特别留置权类占有关系。

    留置权法中存在不动产收益租赁型、营业主人临时留置型等特别留置权,以及车站、码头、车厢遗失物的特别留置权等。

    上述打扫卫生的拾得人没有及时地将捡拾到的黄金交公处理,已经构成过失性占有、有瘕疵式占有,至于是否构成恶意占有还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研究。

    即使是构成恶意占有的,捡拾人已经全部遗失的黄金返还给了遗失人,遗失人并没有任何损失与损害,而且捡拾人应该说是有功于失主的。遗失人不但不能向捡拾人主张损害赔偿,而且还应当给予她以赏金回报才是正理。

    对于捡拾人的过错行为,应当适用于批评教育,一般不适用于治安拘留,也不适用于刑事处罚。

    本案件应当适用于“疑罪从无”的推定规则。试想象一下,价值300万元的金首饰,是谁这样粗心大意会丢在垃圾桶旁边,为什么不亲自携带?这里面有很多疑问不容易辨别真假。

    盗窃犯与遗失物拾得人的法律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在没有完全弄清基本事实的时候(事实上也根本无法弄清遗失人的真正意图),在捡拾者如数返还给失主以后,再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就不太合适了。

    对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错占有与有罪占有等,一定要弄清楚后才作出正确的决定啊!

    倘若基于普通物权法之无权占有关系来处理此案,该拾得人容易定义为恶意占有,会作出有罪推定。

    倘若基于担保物权法之有权占有关系来处理此案,该拾得人容易定义为过失占有,会作出无罪推定。

    笔者认为,此案作出无罪推定是正确的,否则是错误的。

    第三,普通物权法相对从宽推定。

    现行的普通物权法将占有区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两类性质,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两个派别。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善意占有人不负担此种损害赔偿责任,或负担返还原物的责任。

    普通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有所不同的地方主要有几点:

    一则,此类占有关系性质的推定相对从宽。

    一般采取比较温和的办法来处置,比较重原因,不太注重后果。对于善意占有的,当事人返还原物即可,不必赔偿权利人的损失。

    但在制度物权法里面,有时候不仅仅要求当事人返还原物,而且还要求当事人赔偿权利人的损失,甚至于更重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

    二则,对于恶意占有人赔偿损失也有特定放宽的条件。

    普通物权法之财产保护大多数受诉讼时效限制,所有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主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权利的,均视为弃权,不受法律保护,对于恶意占有人从宽处理。

    制度物权法之财产保护大多数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恶意占有国有财产的数额越大,越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数额巨大的永远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一点,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

    三则,此类占有关系性质有许多习惯法的成分而相对从宽。

    普通物权法占有关系性质的推定,主要由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确定,合同关系基本上决定了占有关系的成立、变更、转移与消灭,占有人对于准占有人(将占有人)是否作出优惠与恩惠的选择,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与随意性,在商品交易领域中经常遇到这些事情,故普通物权法难以作一刀切的办法来断定无权占有与赔偿损失,总体布局上是善意占有的范围较宽、恶意占有的范围较窄。

    制度物权法所保护的财产主要是公共、公益或公众财产,不采取果断的、强制的措施,就缺乏法律的权威与效力。总体布局上是恶意占有的范围较宽、善意占有的范围较窄。

    打个最简单的比方,公职人员受私人请托,收受他人“好处费”几万元,就有可能违反刑法规定,或被判处有期徒刑、退脏和罚款处理。然而非公职人员之私人受私人请托,收受他人“好处费”几万元,是否被判处有期徒刑、退脏和罚款处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的。这就是普通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的一个执行措施上的区别。

    有的私人朋友之间之间借贷,数额在几千至几万之间,债权人可以决定不用还或者少还、决定迟延还而不计较赔偿责任,这种宽大处理的情形在制度物权法中是较少见到的。因为国有财产权利的行使,是政府信托与职业经理人信托制度规范的,是不允许国有资产擅自白白送给关联人的。

    普通物权法对于善意的占有,仅仅作为一个简单式的推定:善意的占有,一般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此外就是恶意占有。

    制度物权法不仅仅限于以上推定,一般还要增加其他一些推定:是不是违反行政法的规定?是不是违反经济法的规定?是不是违反刑法的规定?等等。显然,制度物权法里面的恶意占有范围和赔偿责任范围,往往大于普通物权法的范围。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2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自物权无权占有〗〖他物权无权占有〗〖动产的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无权占有〗〖法律限制与不动产的无权占有〗〖无权占有性质的推定〗〖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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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三大物权法系对占有关系推定的侧重点,是指普通物权法系、担保物权法系和制度物权法系对占有关系推定的侧重点。申言之,这是占有关系三大模块及其要领的法律区分,是每个物权人应当了解的基本法理知识。

    三大物权法系对占有关系推定的侧重点被确定以后,这里面有个如何接轨的问题。

    实践证明,对待侵害财产权方面,滥用“疑罪从无”的规则,不利于依法治国,不利于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狡猾行径和嚣张气焰,也不利于查处串案窝案、大案要案和黑保护伞案,更不利于查处大官要员的贪污受贿案件等等。反正是弊多利少,反正是不值得提倡,反正是既要承认、又不能滥用“疑罪从无”的规则。

    还是那句俗话:法律不允许放纵一个坏人,也不允许冤枉一个好人。这也是一个大原则。

    【案例】某清洁女工在某机场垃圾桶捡拾到一个编织袋,里面有价值300多万元的黄金首饰。在没有完全弄清基本事实的时候(事实上也根本无法弄清遗失人的真正意图),在捡拾者如数返还给失主以后,再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就不太合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