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文小说网 - 历史小说 - 汉末三国志在线阅读 - 第020章 制定《蜀科》

第020章 制定《蜀科》

    刘备夺取益州之后,先后听取了赵云、刘巴等人的建议稳定局势,后来更是让诸葛亮、法正、伊籍、刘巴、李严等五人制定了《蜀科》。

    《蜀科》也是三国时期蜀汉的法律。

    【赵云、刘巴劝谏】

    在刘备平定益州之后,有人主张将成都城中房舍及城外园地桑田分赐给诸将。赵云反驳说:“霍去病曾说过匈奴未灭,无用家为,现在****不只像匈奴只有一个,所以还不到可以安定下来的时候,须等到天下平定之后,再使众人返回家乡去耕耘田地,这才是最好的决定。益州的百姓,刚刚遭遇战祸,现在应该将田宅房产归还给百姓,先让他们安居乐业,然后可以使他们服兵役、纳户税,这样也能得到益州的民心。”刘备当即便采纳了赵云的建议。

    另据《零陵先贤传》记载,当初刘备与刘璋开战时,与众将士有约定:“如果大事能成,刘璋府库里的东西任你们拿去,我是不会干预的。”等到攻下成都时,将士们都扔下武器前去府库拿取宝物,致使军用不足,刘备非常担心。刘巴向刘备建议道:“此事很容易就能解决,只需铸造铸值百钱的铜板通行,统一物价,并实行公卖制度就可以了。”刘备听从了刘巴的建议,果然数月之间,府库得以充实。

    【蜀科】

    刘备入蜀后命扬武将军法正与军师将军诸葛亮、昭文将军伊籍、左将军西曹掾刘巴、兴业将军李严五人一起制定《蜀科》,改变刘璋治下益州法纪松弛,德政不举,威刑不肃的局面。

    据郭冲的《条亮五事》记载,当时诸葛亮刑法严峻,对百姓苛刻,不管君子小人都心怀怨恨,法正于是劝说:“当初汉高祖刘邦入主关中,约法三章,秦国的百姓感恩戴德,现在你却借助国家威力,称霸一州,刚刚攻克益州,但没有安抚百姓;况且以主客之义,关中刚刚投降,原应该缓松弛法纪,休养生息,为的是建立百姓对蜀汉政权的威望。”

    诸葛亮回答说:“您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秦政权无道推行苛政,一朝匹夫起义秦政权便土崩瓦解,高祖顺应天下局势,于是才可以稳固政权。刘璋昏庸,自刘焉以来已经有几代,政法松弛,文官互相奉承,德政不兴,法律威望不在。蜀中的人士又专权跋扈,已经丧失君臣之道;国君以高位尊宠臣下,僭越法度,积重难返,实际皆由此而生。现在我树立法律的威严,法律施行则会感恩,并以爵位管辖百姓,爵位增加则知道荣耀;荣誉和恩典共同施用,上下便进退有度。这是治理国家的关键,正因如此才重要。”

    郭冲是西晋人,并且还是诸葛亮的粉丝,所以他关于诸葛亮的记载,多多少少有一些个人因素在里面,不可全取,这点和傅玄与郭嘉的关系类似,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参考的地方。

    在刘备入蜀之前,益州由刘焉、刘璋父子管理,刘焉本身野心不小,对益州的控制也比较全面,但刘焉毕竟年龄在哪里,所以他实际上并没有控制益州几年,在刘备入蜀时,刘焉在益州留下的印子已经很淡了。

    刘焉死后,刘璋上位,而刘璋之所以能被推上这个位置就是因为其为人暗弱,比较弱势,好控制,而实际上也的确是这样,刘璋对于益州的控制很一般的,在部下中威信不足,尽管刘璋管理益州长达二十年,但刘璋的威严并没能在益州留下。

    就不说刘焉给刘璋留下的三个重臣,赵韪叛变被杀,庞羲叛变未遂,张鲁割据汉中了,当年张松是这么劝刘璋迎刘备的理由是什么?“今州中诸将庞羲、李异等皆恃功骄豪,欲有外意”,而庞羲和李异都是谁,庞羲有着欲图叛变的前科,而李异则是当年赵韪的部下,并且曾经追随其叛乱,后在赵韪失败后,在江州杀死赵韪投降刘璋。

    这样两位有着叛乱背景的家伙,经过十数年后,刘璋依然对他们的控制有限,没有让他们得到实质性的惩罚,甚至是应有的管制,我们可以想像到,当时刘璋对于益州的控制是多么的有限。

    再加上东州集团和益州本土集团之间的矛盾,益州的那些豪门大族们可以说已经不听号令久矣,否者刘备也没那么容易干掉刘璋。

    在这种情况下,在对于益州实行宽松政策实际上能产生多大的效果可想而知,所以诸葛亮在益州实行严刑峻法,哪怕怨声载道,他也没有听从法正的意见,这点和刘焉在控制益州大局之后立刻对当地豪强动手是一个道理。

    不同的是,刘焉当时还需要防备朝廷的影响,张鲁没有控制汉中之前,刘焉还必须小心翼翼的掩藏自己的意图,而刘备是用武力夺取益州的,所以从一开始就不需要和益州大族们太客气了,现在益州的天已经变了,你还想按刘璋时代的宽松规则来玩,怎么可能。

    《蜀科》的制定有着积极的意义。在刘璋治理蜀地时,士大夫多挟其财势,欺凌小民,使蜀中之民思为乱者,十户而八。为彻底扭转此乱局,诸葛亮厉行‘先理强,后理弱’的策略。理强为力行法治,限制和打击‘专权自恣’的官僚及豪强,理弱则是努力扶植农民,发展生产。

    诸葛亮的法治哲学主要来自于先秦的法家商鞅和韩非,以及前汉的新儒家董仲舒。主张治国是法、礼并用,威、德并行,强调“训章明法”、“劝善黜恶”,亦即以法为体,着重公平客观原则;以德为用,着重教化为本。以商鞅之法,却不迷信其权威主义,取其理法,结合儒家教化,把行法与教化合而为一。为劝戒及训励蜀国官员将士,制定了八务、七戒、六恐、五惧等执行条章,以明令能知能行的行为准则。经过这样的“法治革新”运动,蜀汉政权的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吏治也逐渐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