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2章 法庭激辩
"172 这时,cat聘请的牛律师站了起来,对法官说:“审判长,我有几个问题想问被告。” 法官准许了。 牛律师便说:“被告展示的设计方案,看起来很完整,好像问世之前,他们确实就把软件做完了。但是,这些设计方案究竟是什么时候写的?是问世之前,还是后来补写的?被告并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另外,即使是问世之前定的,这也仅仅是个方案而已,方案离具体的程序还有很长的距离。有了方案,并不等于在编写程序过程中,不模仿不抄袭。” 白浪聘请的黄律师也站起身,“设计方案上虽然没有日期,但为了商讨方案,新月的开发人员曾经屡次开会研究,这些情况,新月公司的人都可以作证。” 牛律师冷冷一笑:“本公司的人作证,哪算什么证据?你们完全可以串通!”顿了一下,她又说:“两种软件之间存在抄袭是肯定的,不是抄袭,就是抄袭。但抄袭只能在什么情况下发生呢?既然双方都在保密状态下开发软件,抄袭只能发生在某个软件公开发表之后。也就是说,只能是后发表的抄袭先发表的。我们都知道,比早上市近两个月,这意味着,只能是抄袭,而不可能颠倒。这也是所有抄袭、剽窃的普遍规律。难道你们还不承认?” 黄律师说;“这是个规律,但跟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的确比迟问世,但这并不能说明抄袭的就是。” 牛律师目光炯炯,咄咄逼人:“大凡抄袭者都不肯轻易承认自己抄袭,但任何清醒的人不光要听你怎么说,还要看你怎么做,法律相信的是事实。我在**的时候,偶然发现了这么一个事实。就在上市的第一天,新月电脑公司曾经有人到软件商店买过一份。我找到了软件商店的销售发票。”她扬了扬发票,“我想,被告不会不承认这个事实吧?” 白浪站起身:“对,这份软件是我买的。” 牛律师又说:“售价并不便宜,而且,从使用的角度看,你们并不需要,你为什么要那么积极地购买这个软件?” “我们先从报纸上看到了的广告,发现的功能跟我们的很相似,产生疑问,才去买了一份,想看看究竟怎么回事。” “那么看完以后,你们有什么感觉?” “软件如此雷同,我们确实感到有疑问。” “既然有疑问,为什么没有向cat公司质询呢?如果你们怀疑什么,即便怀疑抄袭你们,完全可以向cat公司质询。我想,明智的人会这样做的,这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但你们并没有这样做。这只能说明一个问题,你们因为怀疑而购买软件,这种说法根本不可信。既然如此,购买这个软件,就一定是别有企图、别有用心。就在你们购买两个月之后,你们推出了,功能跟高度相似。你们怎么能够让公众信服,在这两个月之内,你们没有参考、借鉴、抄袭?你们声称有独立开发软件的能力,既然有这个能力,就没有必要看别人的软件怎么弄。你们一方面标榜独立开发,一方面又迫不及待购买,想了解的秘密,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你们又怎么解释?”